法制網北京1月10日訊 記者 張馳 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副局長肖福泉在1月10日舉行的2014中國公司法務年會上表示,近3年來中央企業的法律顧問通過與社會律師的密切配合和廣泛合作,妥善處理與應對了一系列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直接或者間接為中央企業輓回的經濟損失超過了560億元。
  回顧歷史,2003年5月份國務院頒佈《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執行條例》,這實際上從國家競爭法規層面上再次明確了我們國家企業法律顧問的法律地位,為適應這一要求,2004年5月份國務院國資委專門制定頒佈了可實施的國有法律體系,並就職業領域,特別是行權的體制與機製做了規範。
  其後,國務院國資委在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重點企業全面實施了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緊接著,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重點企業實施了“三個三年”目標,這“三個三年”目標是按照建立機制、發揮作用、完善提高的思路進行的。目前,中央企業以總法律顧問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推進了組織體系、業務領域、工作機制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四中全會更是做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決策,為中國企業法治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指明瞭新的方向。
  如今,在國有及國有控股這一個系統內,法律顧問的人數已經超過了十萬人,且其他所有制企業的法律顧問隊伍也在不斷壯大,這支隊伍有“忠實於企業,聚焦於專業”的工作理念,積极參与我們國家的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法治建設。可以說,中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已經和社會律師一道,成為了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與此同時,他們還把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積極反映到立法機關,為我們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原標題:法律顧問為中央企業輓回的經濟損失超過56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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